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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交通大学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


沪交学〔2022〕34号

根据财政部、教育部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《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科教〔2021〕310 号)通知的要求,结合我校当前的实际情况,进一步发挥助学金工作在物质帮扶、精神激励方面的积极作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
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 如个别助学金项目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,则参照具体项目要求执行。留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由留学生发展中心另行制定。

第二条 受资助学生一般应当满足本办法的评选条件,如项目细则或协议另有规定的,按照项目细则或协议执行。


第二章  助学金构成

第三条 上海交通大学助学金体系包括基本助学金与发展助学金两类。

1.基本助学金

资助目的:保障学生基本生活,确保学生安心求学。

资助对象:经认定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、硕士生一二年级。

资助构成:基本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、学校助学金、社会捐赠类助学金及生活补助。

资助标准:基本助学金资助标准主要结合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、学生在校一年生活费调查结果及学生的困难等级制定。当前基本助学金标准如下表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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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:不同年份的基本助学金标准具体由学生事务中心进行发布。

资金发放:基本助学金每月3号进卡,全年发放10个月,2月、8月不发放。学生休学、游学期间暂停发放且不补发,复学后通过资格审查后恢复发放。若原在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类型发生调整,在公示后的下个月起调整相应的发放金额,对于困难类型调整前后的差额不再进行额外退补。

2.发展助学金

资助目的:资助学生进一步掌握技能、提升能力、增长见闻,激励学生不断进步(申请资金可用于但不限于以下方向:科技创新、社会实践、技能学习、出国交流、考级考证等)。

资助对象: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(含发展型家庭经济困难)。

资金构成:发展助学金主要由社会捐赠类助学金项目及校设助学金项目组成。

资助标准:发展助学金资助标准以具体发展助学金项目为准。

资金发放:发展助学金根据具体发展助学金项目的相关协议进行发放。


第三章 获助条件

第四条 获助学生应满足如下条件(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除外):
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
2.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
3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
4.勤奋学习,积极上进;

5.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俭朴。

第五条 凡有下列情况之一,获助学生将退出评选、停止续评或者停发助学金(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除外):

1.家庭经济情况好转,已不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;

2.退学、结业或已超出正常修业年限;

3.生活铺张浪费,过度娱乐或购买奢侈用品等;

4.无故拒绝提交个人年度总结;

5.无故不参加资助方组织活动(座谈会等)、拒绝与设奖方保持适当联系或有违背资助方意愿的行为;

6.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伪造相关材料;

7.助学金项目规定的其他情况。


第四章 助学金评定机构

第六条 学校资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学生事务中心。学校资助领导小组负责讨论和决定有关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。学生事务中心负责制定助学金的评定办法,审批助学金获得者名单。

第七条 各学院(系)成立学院资助领导小组,学院资助领导小组由5-9人组成,学院(系)党政领导、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、思政教师代表、班主任代表、学生代表等应为评审小组成员。学院资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(系)学生助学金评定办法,负责本学院(系)学生助学金申报、评审等具体工作。


第五章 助学金评审要求

第八条 学生事务中心统筹全校项目进行资源划拨,学院整合校级和院级项目资源。

第九条 基本助学金评审。基本助学金由学生自主发起申报,学院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类型和困难等级进行遴选和评定,学生事务中心对最终名额进行核定。

第十条 发展助学金评审。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获得基本助学金之外,学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申请发展助学金项目,原则上发展助学金项目间不可兼得。各学院按照学生的规划及执行力,参考学生的学业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审,学生事务中心对最终名额进行核定。学生需填写并提交个人成长档案和申请资料,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综合情况,合理讲述使用发展助学金的计划。资助项目结束前学院根据学生完成情况,对受助学生的完成效果进行评定。如发展助学金为跟踪续评项目,则原则上同年度不得重复获得其他发展助学金。

第十一条 院系自设助学金评审。院系自设助学金需按照助学金体系的要求进行类别划分,原则上与校级助学金要求一致, 且与学校划拨给学院的助学金资源进行统筹分配和评审。


第六章 助学金评定流程

第十二条 助学金评审原则上每学年评审一次。学院(系)按照学校要求开展评审工作,助学金通过学生事务中心网站和流程平台进行发布、申请、审核和公示。评审要求以具体助学金项目细则或协议书为准。学院(系)助学金评审办法应在助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前报学生处审核。

第十三条 学生申请。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流程平台“我的数字交大”上自主申请并实时查看项目流程进度。

第十四条 学院(系)评审。学院(系)资助领导小组参考学生的家庭情况,结合学院(系)助学金评审办法以及各类助学金的要求进行评审。

第十五条 学校审核。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院(系)推荐的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,确认最终评审名单。

第十六条 助学金实施公示、审批制度。学院(系)组织评审的助学金确定初评名单,在适当范围内、以适当形式公示。学校组织评审的助学金,确定初评名单后,在适当范围内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,公示无异议,报相关机构审批。

第十七条 学生个人对学院(系)评定结果有异议者,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(系)资助领导小组提出申诉,院(系)资助领导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;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,可在收到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起申诉,校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,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,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(系),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。

第十八条 学生对校级评审助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,可在收到评定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校级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起申诉,校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,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,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(系),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。


第七章 助学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

第十九条 助学金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,分别由财务处和发展联络处根据“分类管理,分账核算,专款专用”的原则进行管理,同时接受审计、纪检、监察等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。

第二十条 获助名单确定后,由学生事务中心根据助学金资金来源的不同,分别报财务处和发展联络处,并根据资金的到款情况,经发展联络处和学生事务中心核定,通过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获助学生。

第二十一条 助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,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,依实际情况,取消当年及之后的申请资格;凡已获得助学金的学生,学校将取消资助,责令学生退回已发助学金,同时将该行为记入学生的个人成长档案,纳入学生征信体系;如有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,情节特别严重的,学校将依法送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。

第二十二条 助学金体系是在国家、学校、社会的关爱和资助下建立和实施的,受助学生应常怀感恩之心,常思捐赠之人,砥砺奋进,积极向上。鼓励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社会实践、志愿公益等活动,通过自己的行为将爱心传递下去。

第二十三条 助学金项目因教育部、学校或社会捐赠方要求可出现变动和调整。


第八章 附则

第二十四条 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,原办法同时废止。医学院参照执行。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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